编者按:2025年6月起首批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将陆续到期,面对即将来临的换证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5月30日发布新修订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严把换证关口,整治电子烟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新修订的《细则》较之前有大篇幅改动,增加了大量严格细致、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修订后 | 修订前 | 解读 |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细则。 | 依据增加《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突出国标的重要性。 |
第三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烟草控制和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统筹市场需求和有效供给,合理控制电子烟相关产能规模,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 无 | 增加许可证管理的政策性要求,包括控烟、供需调控、保障健康、保护未成年人。 |
删除 |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细则无需重复。 |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 无 | 强调管理和服务并重。 |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无 | 强调监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权。 |
第十条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重新申领)申请、变更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以及其他许可证管理事项申请。 | 第十条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许可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 | 细化申请类型,特别说明“新办”包括“重新申领”,“延续”包括“换证”,增加“以及其他许可证管理事项申请”。 |
第十一条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许可范围按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许可生产经营的产品、业务设置。具体许可范围见本细则附件1。
以下为附件1的内容: 一、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品牌持有(内销/出口)指合法取得电子烟品牌注册商标,委托具有相应代加工(内销/出口)许可范围的企业开展产品代加工后,自主销售行为。 二、雾化物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加热卷烟烟具许可范围,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
(一)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二)雾化物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为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
1.重点将“Heated cigarettes”相关许可从许可范围中剥离出来单列一款,“加热卷烟烟具许可范围,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预计后续将出台更加具体的许可规定。
2.针对品牌持企业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增加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的定义,即“合法取得电子烟品牌注册商标,委托具有相应代加工(内销/出口)许可范围的企业开展产品代加工后,自主销售行为。”强调三要素:“注册商标”“委托持证企业代加工”“自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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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缴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资产负债合理,现金流稳定,能够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 (三)建立电子烟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先行赔付制度并设立专项资金或有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上年度监督抽查、抽测、检查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与通过技术审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专项资金额度或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不低于企业上年度电子烟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4%,其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酌情设置; (四)未处于清算程序中;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 |
无 |
1. 适应《公司法》的修改,增加注册资本要求。 2. 增加资产负债、现金流财务指标要求。 3. 建立电子烟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先行赔付制度,并有赔付资金。 4. 未处于清算程序中。 |
第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许可范围相适应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资源条件; (二)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三)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技术能力;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 前款第一至三项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 |
无 | 附件2《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技术和设备条件要求》16页、14599字,实质为《细则》增加的最大篇幅,针对各类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安全等内容。 |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烟草控制和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二)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业政策及电子烟产业合理布局、产能管理要求,已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 (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的50%以上;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他规定。 前款第三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为企业最近12个月实际产量除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产能数值的百分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最近一次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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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 符合产业目录要求。 2. 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 3. 产能利用率达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的50%以上。 |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发生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的、电子烟相关产能调整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获得批准或核定后,申请许可证事项。 | 第十七条 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电子烟相关产业政策。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形成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应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明确固定投资和产能调整不仅需要批准或核定,还纳入了许可证管理事项。 |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重新申领)申请:
(一)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三)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搬迁改变应当符合电子烟产业政策关于产业布局、适度集中要求,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区(县)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或同一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第三项增加新的许可范围,应当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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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三款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三)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增加搬迁限制,应符合布局要求,且不得跨区。
2.增加许可范围,应事先取得产能核定和生产规模核定。 |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五)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核定产能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五)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产能将登记在许可证上,变更申请增加“核定产能”。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中,申请改变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增主要出资人具备合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的资格,依法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最近12个月内主要出资人保持稳定,未发生改变; (三)新增主要出资人符合电子烟相关产能管理和资本监管要求,未被列入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烟草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 (四)未增加国有资本或国有企业身份的出资人,未增加不符合条件的外商身份(公司或者个人)的出资人;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继承、遗赠、法院判决等法定原因成为企业新增主要出资人的,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 |
无 | 严格限制主要出资人变化,新增主要出资人应持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没有变过,信誉良好,限制国资和外资。 |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六)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改变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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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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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申请情形:“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改变的”。 |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90日至30日期间提出延续(换证)申请。 |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细化实操,不能太早提延续申请,应当在届满前的90日至30日之间。 |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全部生产经营业务或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或暂停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申请。申请停业或暂停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时间不得超过1年。
停业、暂停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者恢复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申请。 |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
暂时停止全部生产经营业务或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的,取消“3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 |
第二十九条最近6个月未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且未按规定申请停业的,应当及时申请停业。已办理停业尚未恢复营业的,仅可申请许可证延续(换证)或恢复营业,办理许可证其他事项的,应当在恢复营业后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细化停业要求。 |
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增加“合法性”“完整性”要求。 |
第三十二条新办(重新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延续(换证),需要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当前合法有效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持证人的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四)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材料: 1.电子烟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先行赔付制度及设立专项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或充足且相适应的净资产证明材料; 2.未处于清算程序的承诺材料。 (五)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材料: 1.具备资源条件的相关材料; 2.具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 3.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 4.住所、生产工厂、成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证件文件,包括: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化学品管理等证件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件文件。 (六)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材料:生产能力及产能利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七)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未发生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材料。 (八)其他材料: 1.电子烟产品商标文件及产品委托加工协议; 2.经办人授权材料; 3.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报发生改变事项相关材料。 |
第二十七条 新办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四)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 3.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 4.企业产能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企业近一年的实际产量、销量(含出口量)及能够说明生产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材料: 1.合法电子烟产品商标材料; 2.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申请人重新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提报发生改变事项相关材料。 |
增加要求:质量安全先行赔偿制度及赔偿资金要求、未处于清算程序的承诺、环境与安全证件、委托加工协议等。 |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组织执法人员以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等组成审查组,或者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授权审查机构,开展以下事项审查:
(一)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情况;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情况; (三)根据申请人许可范围、资源条件等,结合产能利用实际,核查核算产能。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3。
可通过见证申请人随机抽样送检、查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对申请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验证。
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可能影响许可公平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不得承担相关工作。 |
无 | 除常规的核查外,重点增加了产能定量核查方法,指标包括关键工序劳动生产率、关键工序设备作业率、厂房保障、原辅料仓库保障、成品仓库保障等。 |
第三十九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现场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查。审查除新办(重新申领)、延续(换证)申请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新办(重新申领)、延续(换证)申请、变更(核定产能登记事项变化)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申请,应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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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强调新办(重新申领)、延续(换证)必须实地核查。 |
第四十一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综合审查报告、申请材料等,对相关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提交审批机关。初审意见载明初审通过或需申请人限期整改或初审不通过的结论,其中需申请人限期整改是指申请人暂未完全符合申请事项的审查要求、需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告知申请人整改时限及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申请人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符合条件的,作出初审通过结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作出初审不通过结论。 |
无 | 省级烟草局初审有三种结论,通过、不通过、限期整改。其中限期整改不超过6个月。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或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化学品管理等要求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四)因申请人违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行为,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3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一)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七)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
1.增加环境和安全要求。
2.经营活动违法的范围扩大,“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均纳入处罚数量统计。 3.增加情形: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许可范围:
(一)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或者产能利用率低,按规定应予淘汰的; (二)最近6个月未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交易及出口备案的;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未核定产能或生产规模的; (四)监督抽查、抽测、检查等发现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且不予改正的; (五)实缴资本不足50万元或者上个会计年度电子烟相关营业收入不足25万元,申请增加新的许可范围的; (六)申请增加内销类许可范围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 |
无 | 多数情形下,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不被准许,包括工艺装备落后、近6个月未在交易平台备案、未核定产能、抽检不合格、实缴资本不足50万、收入不足25万等。特别注意:申请增加内销类许可范围的,将不准许,纯出口企业无法转内销。 |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延续(换证)后原则上核准许可证有效期2年。
资源条件较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较强,并且自上一次延续(换证)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延续(换证)后可核准许可证有效期3年。
准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换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核准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一)已停止经营业务尚未恢复营业的; (二)最近12个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未达到电子烟产业平均产能利用率75%的; (三)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局行政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已被行政处理、尚未完成改正的,或者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初审需限期整改并按期完成的;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续(换证)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不再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仍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核准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届满后仍存在该情形的不再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
申请人首次办理许可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核准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其他申请的,不改变许可证有效期限。 |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 许可证有效期缩短,实行阶梯管理。有效期由不得超过5年,减少为原则上为2年。优质的企业可达3年,存在问题的企业为1年甚至6个月。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恢复营业或恢复部分许可范围业务的申请:
(一)产品无市场需求,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订单、预付款销售证明材料等; (二)不具备使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的技术能力,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制样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 | 无订单、无合格试制样品,恢复经营将不被准许。 |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换证)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换证),因申请人需限期整改等原因未完成换证(延续)的除外。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延续(换证)的,换发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换证)的,换发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机关作出许可证延续(换证)决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延续(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不得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因未整改完成而未换证,原许可证失效,不得再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五十五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的、或者无法正常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督检查管理的、或者处于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期间的; (二)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展电子烟相关交易或出口备案的。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
第五十一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
增加停止经营的认定情形,包括无法接受检查、被查封、未在交易平台备案。 |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八)超出许可证登记许可范围、地址、核定产能等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销售、仓储、市场营销等)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非法制售调味电子烟或“上头电子烟”、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虚假宣传、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非法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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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停业务、取消业务资格的情形,增加超许可经营的行为。 2. 对制售上头电子烟、向未成年销售、虚假宣传、出口回流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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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阳成勇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电子烟行业合规实践,供职于电子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曾在烟草系统长期工作,兼具产研销一体化科技制造企业工作经历,具备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为多家电子烟企业提供法律合规服务。
联系电话:13538237917(微信同号)

来源:法佑企兴
电子雾化与HNB产品都是新型电子产品,结构虽小,却融合应用多种材料、表面处理、芯片电子等技术工艺,而且雾化技术一直在不断更迭,供应链在逐步完善,为了促进供应链企业间有一个良好的对接交流,艾邦搭建产业微信群交流平台,欢迎加入;Vape e-cigarettes (VAPE) and Heat-Not-Burn e-cigarettes (HNB) are both emerging electronic products. Despite their compact size, they integrate various materials, surface treatment technologies, chip electronics, and other advanced technical processes. Moreover, atomization technology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the supply chain is being progressively perfected. To facilitate good 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ing among supply chain enterprises, Aibang has established an industry WeChat group communication platform and warmly welcomes interested enterprises to jo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