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1月1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决定,新增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02

11月30日

《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03

12月2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等等这些举措,无一不彰显了国家持续加大电子烟市场监管力度的决心,也预示着电子烟行业发展将越来越规范化。

从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到配套法规,10分钟带您了解电子烟行业新政!
12月2日,依法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举行政策吹风会现场▲
图片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东方烟草报
从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到配套法规,10分钟带您了解电子烟行业新政!
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从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到配套法规,10分钟带您了解电子烟行业新政!
1.《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
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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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烟》国家标准编制侧重点
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主要是考虑续液式电子烟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接触烟液的风险非常大,且添加剂不可控;
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有关法规标准,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
在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参照我国食品添加剂等的管理要求,标准采用“许可+评估”的方式,明确了使用添加剂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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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烟监管的主要框架及配套政策
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关于法律属性:
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能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监管方式。
——关于监管主体: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行监管。市场监管、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监管范围:
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
需要强调的是,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
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关于监管内容: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如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等。
4.过渡期:有序推进落实监管要求
于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而言,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
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决定》的深入贯彻实施及其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据悉,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
www.tobacco.gov.cn
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东方烟草报;仅做知识分享,侵删。
 
END
文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版)《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
均可以通过下方小程序,输入关键词“烟草”、“电子烟”,在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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