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3日前(自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反馈意见。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对《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附件1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案电子烟指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获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及雾化物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查获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等价格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涉案电子烟价格政策制定,承担涉案电子烟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管理部门牵头,计划、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电子烟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小组,明确部门权限和职责,负责本省(区、市)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涉案案件查处中,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本细则要求出具价格。

第六条 查获的电子烟产品零售价格出具:

(一)能查清产品品牌及型号,且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产品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能查清产品品牌且该品牌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但无法查清产品型号或该型号不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其他情形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上年度电子烟产品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第七条 第六条第二、三项所称“平均建议零售价格”按烟弹、烟具和一次性电子烟三种类型分别加权计算,在一个包装单元内的烟弹与烟具组合产品按实际烟弹与烟具数量计算。

第八条 查获的电子烟用烟碱和雾化物,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上年度全国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的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出具。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建立相关数据统计查询模块,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以此作为各类价格计算出具的依据。

第十条 涉案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末、粒状)等烟草专卖品的价格出具、收购和销量价格计算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案其他新型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各级烟草专卖局将全面执行电子烟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电子烟案件执法查处工作中,涉案电子烟价格出具等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权益。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电子烟市场和电子烟监管实际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认真研究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过开展相关调研,对重点问题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规范涉案电子烟(包括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及雾化物等)的价格计算标准和出具方式,明确各级烟草专卖局管理职责等。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http://www.tobacco.gov.cn/gjyc/tzgg/202211/7cd9ca3fe3e341a89f1d17010ccb1c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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