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笔者完全赞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各项政策、决策和部署。本文仅限于对电子烟及烟草产业发展的个人理解和探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对电子烟从业者来说,一个万马奔腾的时代过去了。对烟草行业来讲,新的征途刚刚开始。

 

在今年3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征求意见开始,电子烟行业对如何“参照管理”已经众说纷纭,有盲目乐观的想法认为只是发个牌照,给个配额,其他一切照旧。

 

而一切早就注定,只是很多人(包括我)在好奇,烟草行业会以哪种方式“消化”电子烟。当看过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心中的疑问也烟消云散。

 

其实,除了这样的方式,应该也没有更加妥当的办法了。所以,我们试试分析,最后给出一个逻辑。

那我们开始了: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在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显也有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制定的条款,但在第一条并未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见电子烟管理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解读:

HNB一直就是烟草行业认定的烟草制品,现在也不会前后矛盾。虽然当时以公文形式认定HNB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引起很对法律界人士的不同意见,但是现在电子烟都定下来了,这些反而不用去讨论了。

 

HNB产品也产生气溶胶,但是不属于电子烟,因为其本身就是专卖品。

更加出乎我意料的是,电子烟的烟具也成为了电子烟概念不可分割的部分,这参照了卷烟所有组成都列为专卖品的逻辑。

 

电子烟烟具也不能以电子产品的形式在体系外发展,保证了整个电子烟目前封闭电子烟的基本架构不会有太大改变。

本条定义吸取了之前专卖法列举法描述不能穷尽的劣势,电子烟描述为含尼古丁气溶胶传送产品,涵盖了后续科技发展可能出现的其他消费尼古丁的可能。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解读:雾化有很多用途,包括医用和保健。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形成目前茶烟这类完全模仿卷烟形态的产品成为监管空白。

 

吸收雾化的产品必须标明是不是电子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对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抄写: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这里,主管的对象从“烟草专卖工作”变为“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解读:管理办法一定在标准前,管理确立了,标准才会跟上。

 

目前,新版(2021)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中,与前稿(2019)最大的不同就是彻底排除了“可填充”式电子烟。

 

目前市场上成气候的就是封闭式电子烟,所以标准也顺水推舟。好比卷烟之于手卷烟,工业化的封闭电子烟形态和成分在生产后不会改变,便于如卷烟般套用管理,征税。就是从量从价的征税标准也可以参照卷烟套用。

 

第二章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解读:

登记制度是听起来很舒服的字眼,毕竟登记听起来就接近注册制、负面清单制度。

 

本来生产企业许可证应该在产品登记前,这是鸡和蛋的顺序,但考虑到生产厂商不在国内的,产品登记与企业许可两条线是必要的。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解读:

2015年,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成立,2017年,深圳分院成立。

 

其认证服务中心这么描述: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认证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国际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及配套要求,拥有与新型烟草制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配备高素质精干专业人员和国际先进的配套设备,具备向社会公众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公正数据的资格和能力。

 

认证服务中心建立以产品和生产者为主,以“申报—备案—检测—考核—复核”为指导思想的认证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行业新型烟草制品竞争力。

也就是说烟草行业早有认证储备,这里不需要烟草体系外参与。况且,认证是第一关,肯定要抓在自己手中。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类似比亚迪)、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类似思摩尔)、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类似悦刻)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解读:烟草行业内没有这种分法,比如广东中烟既是生产企业,也是品牌持有企业。

 

电子烟生产端的四种形态完全是贴近现实的描述,符合当前电子烟产业的现实。而现实是在发展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也会发展,以后也许有其他的分法。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和传统卷烟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吗: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基本是类似的描述,但产品是登记制,但生产许可证不是。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解读:

尼古丁是剧毒物,企业肯定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生产许可。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
参考专卖法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电子烟生产端产能已经冻结,在既定的事实下,未来的扩展是计划性的,体现了烟草这种成瘾性特殊商品的计划性。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

这里有一点,今后可能烟碱的生产与使用要分开,类似复烤和烟厂的关系,这也是最基本的烟草行业比对制衡监督的设计。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解读:尼古丁来源上已经确定是烟叶(包括其各类形态),而烟叶是专卖品。合成尼古丁的路彻底消失,电子烟产业上游接入了烟草行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解读:

这个不是烟草行业人内的人不能理解,还有什么产品的标识需要这样的管理吗?酒类也不需要。

 

所以这里对应的是专卖法的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解读:

征求意见的电子烟标准提到“健康警语,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个肯定是要完全参照卷烟的“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来的,体现出烟草制品的特性。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解读:

非要把电子烟生产企业分为生产商和品牌商完全是为了消化当前的局面,因为目前存在市占率极高的品牌持有企业。

 

电子烟产业形成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充分竞争,长于营销的搞品牌,工于技术的做生产的自然分工,另一方面是电子烟本来就是在灰色地带运行,不确定性极高。

 

大品牌的投入不是谁都能做的,肯定对政策要有深度了解,甚至有话语权,没有人真的掏出100亿美元真金白银来打水漂。

 

所以,品牌搞公关,厂商做生产成为了标配。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解读:参照烟草行业三扫两打政策,全流程是必须的,也是烟草行业对国家的承诺。三扫两打在以前都是在行业内完成,这次要嵌入到非国资企业内,是一个新的挑战。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解读:

针对烟草各商业公司的,需要变更范围就可以进行批发了。但重要的一点是,本章没有批发企业的新办。

 

批发环节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也是税收的落脚点,必然是掌握在烟草行业内,不需要再讨论了。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这里唯一要说的电子烟合理布局。

 

因为最近两年卷烟行情之好,新办零售许可证很多地方已经满负荷了。零售证不是工商执照,是需要配送成本的。

各地在卷烟零售合理布局满员情况下,肯定要另开途径给电子烟零售店。

 

因为前面讲到政策迟迟就是在考虑如何妥善消化原有的成规模的电子烟体系,而在这里近5万家电子烟品牌零售店也是要考虑的。

 

一旦持证经营,就是加入了500万烟草专卖零售大军,妥善处理了就业问题。原有的品牌关系就要被全部切断了,所以日后的电子烟零售店是集合店而非品牌专卖店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解读:

本来烟草行业内就有工商对接平台,签订合同也有半年协议和每月分解,这些都是可以直接继承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解读:

参照卷烟,商业批发企业不得向无证户售烟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解读:

参考卷烟的话法律实践中将会有“未当”,我想是很快有第一个罚单的。

 

电子烟微商应当就此罢手,况且很大部分微商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这种乱象应该停下来了,否则迎来的是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解读:

这条是独有的,没有参照对象,特别提到肯定是还未明确计税标准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解读:

之前烟草之被动就是因为电子烟肆无忌惮的宣传,如今等同烟草广告就基本只能在零售户店内出现了。

 

但前期投入巨大的品牌肯定已经得到了封印般的优势,其他品牌没有追赶的机会了。当然,依靠宣传吸引未成年人的途径也被斩断了。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解读:

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是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解读:

等同卷烟不得在无人机销售,因为无法辨别年龄。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解读:

不能网上售烟,与卷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解读:

虽然这里有没有说明,但是电子烟的运输必然是实行目前的准运证制度,也才需要在寄递和携带上有规定。

 

电子烟的实物流动都必将伴随准运证,这是物流体系的“消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解读:

大麻本来就是毒品管制的对象,不知道为何单独提出来,可能是对电子烟国标排除自添加这个品类的一种逻辑解释。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解读:

参照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没有写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批发当然可以不写,但是电子烟零售业务存疑。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解读:

对外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解读:

这都和实施条例是一样的。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解读:

如我所说,以前电子烟行业的使命是出口创汇,就是现在也还有一半是。

 

所以,如果是出口产品,那也不限于封闭式“小烟”,目的地国家需要自己填充的,就可以出口此类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电子烟产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行为。

 

解读:

参照烟草专卖法的法条。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移出电子烟产品目录,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解读:

这对原体系外电子烟企业的处罚,属于新的办法,都是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的流程。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解读:

烟草行业各地市都有卷烟检验站,但电子烟是新事物,可能将在各省局先行建立检验站。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解读:

很重要的定义,也是国标的出发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解读:

例如消费税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在立法之前都可能全面参考卷烟。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解读:

等同烟草制品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综上所述,这是烟草行业消化电子烟的大体框架,但不是全部,因为要应对已有的电子烟产业,所以很多是新的挑战。

 

但大的方面已经确定了,例如电子烟生产厂上游是体系内烟叶公司,下游是烟草商业批发企业,再加上要嵌入的三扫量打和准运证,就已经完成了大体的接口对接。

 

但对烟草行业来说,给体系外企业发生产企业许可证,还要接入经营决策系统,这都是挑战,魔鬼在细节。

鉴于目前大部分电子烟生产企业在深圳,深圳也就基本担负了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全国各地市担负零售户的监管责任。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是省局标准,现在可能还要上升,因为需要的专业性和任务都大幅增长了。

 

前期各个电子生产厂的嵌入,还可能需要派出机构驻场监管。

烟草行业的全封闭全环节产业链曾是烟草行业制胜的法宝,万亿的资金在其中流动。就是一点点的向外延伸,比如爆珠香料,商标印刷都能引起廉政风险。电子烟这个由外向内嵌入的模块,更加考验烟草行业的定力。

 

免责声明:本号致力于好文推送,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所发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及平台所有。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陈雷

电子雾化与HNB产品都是新型电子产品,结构虽小,却融合应用多种材料、表面处理、芯片电子等技术工艺,而且雾化技术一直在不断更迭,供应链在逐步完善,为了促进供应链企业间有一个良好的对接交流,艾邦搭建产业微信群交流平台,欢迎加入;Vape e-cigarettes (VAPE) and Heat-Not-Burn e-cigarettes (HNB) are both emerging electronic products. Despite their compact size, they integrate various materials, surface treatment technologies, chip electronics, and other advanced technical processes. Moreover, atomization technology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the supply chain is being progressively perfected. To facilitate good 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ing among supply chain enterprises, Aibang has established an industry WeChat group communication platform and warmly welcomes interested enterprises to join.

资料下载:
通讯录:
Vape HNB 低温本草 草本雾化 CBD 品牌 成品工厂 渠道商 物流 贸易 atomizer core 发热丝 陶瓷雾化芯 发热片 成品雾化芯 雾化器 烟嘴 烟油 香精 储油棉 玻纤管 纸管 降温段 SMT 方案商 方案设计 咪头 电芯 电池 mcu 芯片 mos管 PCB 显示屏 pin针 磁铁 线材 马达 电子元件 连接器 工业设计 防伪 塑胶件 塑料 原材料 PCTG 透明尼龙 PPSU PEEK 硅橡胶 密封件 注塑 模具 模具设计 表面处理 IMD/IML 五金 铝管 不锈钢管 压铸 铝外壳 铝挤 玻璃仓 外观件 3D玻璃 包装 厚膜印刷设备 注塑机 自动化设备 整线 烟弹组装 包棉机 注油机 压盖机 包装设备 贴标机 认证 检测 检测设备 激光设备 烧结炉 加工设备 设备配件 加工耗材 充电器 实体店 评测 自动售货机 媒体 医用雾化器 电子产品 其他
en_US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