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4月29日在回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61号文中就固态电子烟类别进行了定性。
批复如下:
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产品属于加热卷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卷烟的规定管理。
这意味着固态电子烟将纳入烟草专卖管理,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这一定性意味着固态电子烟将不会参照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标进行管理,而将直接按照烟草专卖法管理,也就是说,目前的民营企业将无法再继续在固态电子烟类别进行生产经营和销售。
通俗讲,这类产品和IQOS烟弹一样,将不能在国内销售,如果开始执法,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被执法,请各位店主注意。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蒸雾芯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