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您介绍德国电子烟管控法规中有别于欧盟TPD的相关特殊要求,助您产品合规出口。
德国电子烟管控法规
2016年5月20日,德国通过《烟草制品法》和《烟草制品条例》,正式将《欧洲烟草制品指令》(2014/40/EU)转化为本国执行法规。此时,对电子烟管控范围为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及补充容器,与欧盟TPD一致。
零丁电子烟管控要求
2020年10月23日,在《联邦法》中公布了第二项《烟草制品法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该修正案除了进一步禁止烟草广告外,还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无尼古丁的电子烟与补充容器。从2021年1月1日起,零丁电子香烟与电子液体也须遵守烟草法律规定,导致了零尼古丁产品与含尼古丁产品之间的法规管控要求基本相同。
禁用成分
a. 各类维生素、氨基酸、改性氨基酸、S-腺苷蛋氨酸及L-5-羟基色氨酸;
b. 肉碱、左旋肉碱、盐酸左旋肉碱、L-肉碱-L-酒石酸盐;
c. 类黄酮与抗氧化磷酯、亚硒酸钠;
d. 咖啡因、牛磺酸;
e. 麦芽糊精、葡萄糖、果糖和半乳糖;
f. 咖啡、茶、可可、棕榈等的加工成分、提取物及油;
g. 具有排放着色特性的添加剂;
h. CMR分类为1A、1B及2级的物质;
i. 桦树焦油、杜松茶油、檫树油、檫树叶、檫树皮、甲基丁香酚、龙蒿素、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j. 2,3-丁二酮、2,3-戊二酮、2,3-己二酮、2,3-庚二酮、香豆素;
k. 苦杏仁油、当归根茎的加工成分和提取物、琼脂酸;
l. 从植物中提取的加工成分、提取物和油。
德国作为欧盟电子烟畅销成员国市场之一,对于电子烟的管控有更高要求,电子烟产品通告方应仔细评估烟液中每种成分合规性及其相关排放对其产品的影响,以履行德国《烟草制品法》与《烟草制品条例》中规定的义务。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立讯检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