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蓝洞独家获悉,国内通配电子烟维刻VEEX及其代工厂魔刻近日被美国烟草巨头菲利普莫里斯旗下公司(简称菲莫)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涉嫌侵害商标权和涉嫌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纳入被告的还包括上海一家销售维刻电子烟的食品综合商店。
简单来说,菲莫把维刻的生产商、品牌商和卖货的一起告了,案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前,蓝洞报道悦刻在6月16日发起打通配之战,已向广东法院提交起诉书,正式起诉维刻电子烟及其工厂东莞魔刻,案由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维刻也是厉害,两个月内连续被国内电子烟巨头和国际烟草巨头起诉。
有人就要问了,悦刻告维刻好理解,但这美国烟草巨头怎么跟国内的通配扯上了关系?
也是,菲莫旗下的IQOS不是加热不燃烧流派的代表吗?这和雾化电子烟行业怎么还有关系。
仔细了解以后,发现还真有关系。
菲莫可不仅仅只有加热不燃烧产品,该公司研发了一系列香烟的无烟替代品,除了耳熟能详的IQOS外,菲莫还有IQOS MESH(烟杆)、VEEV电子雾化器(烟杆)以及对应配套使用的VEEV电子烟油

IQOS MESH和VEEV电子雾化器通过加热插入其中的「VEEV」品牌电子烟油产生含尼古丁的蒸汽。
注意加红的VEEV。
菲莫说VEEV是自己独创设计的标识和品牌,本身为臆造词汇,没有固定含义,使用在电子雾化器和配套电子烟油上具有显著性,并且在2016年5月2021年4月获得了第34类烟草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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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洞专门去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了涉案提到的商标,使用了国际优先权进行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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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后发现,英文都一样,只是字体有区别,确实有商标权。
你菲莫注册了VEEV,这和维刻VEEX有什么关系?
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了,VEEV和VEEX一字母之差,难道问题出在这里?
菲莫说,被告一维刻在其生产、销售和宣传的电子雾化器(烟杆)、电子烟油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菲莫VEEV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VEEX,并注册了veextech域名进行网络宣传推广,被告二魔刻受被告一委托生产侵权产品,被告三的食品综合店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菲莫还说,维刻在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了VEEX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媒体报道角度说,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我们只能用涉嫌侵权,上述表述来源菲莫方的陈述。
菲莫列出了很多维刻使用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证据,包括烟杆上使用、用户手册、官网、官方微信账户、官方微博和线下店铺等渠道,基本上穷尽了所有露出渠道。
蓝洞查询了《商标法》相关内容,菲莫起诉依据的法律条文如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菲莫认为,维刻的产品与自己商标被核定使用的产品均属于相同商品,都是电子烟类别。
同时,菲莫称,三名被告使用的VEEX标识与自己的VEEV商标在字母排列、发音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菲莫认为,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货误认,构成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同样的起诉理由还包括维刻的官网和英文企业公司名称使用了VEEX,菲莫认为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菲莫称,从三名被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持续侵权并非法获利巨大,三被告应该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吃瓜的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不下结论,只是如实报道目前这个阶段发生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菲莫还提到,曾在2020年9月向维刻发送警告函,维刻在电话沟通中表示愿意向菲莫支付费用以获取菲莫同意维刻注册和使用VEEX标识,但菲莫对此进行了拒绝,随后维刻回函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并持续进行使用。

菲莫要求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侵权赔偿金30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5万元。
赔偿金和维权费用加起来不过315万元,对于三名被告来说,绝对是小case,但立即停止侵权这个起诉请求如果被认可,则维刻将无法再使用VEEX商标。

知识产权官司打起来时间比较长,我们不做判断。
此外,菲莫还说,三名被告使用的VEEX标识在第34类并未获准注册,但持续在侵权产品包装上和线下店铺装潢中以®予以标识,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52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咦,这可是个新瓜。你菲莫要这么一说,我们可就不困了啊。
蓝洞查询了VEEX在第34类的商标注册情况后发现,维刻提交的申请大部分处于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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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刻就34类累计提交了4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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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点开4个申请后,均显示商标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商标失效。
也就是说,维刻确实没有拿到VEEX商标专用权。
那维刻有没有如菲莫所说,在网站、产品等地方使用了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呢。
蓝洞随后查询了官网和相关产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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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刻官网上体现如上:VEEX维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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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刻产品宣传单页,VEEX维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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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刻代理商发布的产品装潢上:VEEX®。

根据查询情况来看,VEEX确实没有商标权,但标上了®标,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处罚结果可以往上看第52条,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各位手里有货的,可以赶紧看一看是不是这个标识,如果是,那么恭喜你,可能涉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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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刻官方微信上,最近发布的一篇文章,这个®标识没有了。
综上来看,除了产品包装上将未注册商标的VEEX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外,官网、宣传页上的标注同样值得研究。
维刻把®标打在了VEEX维刻的右上角,VEEX维刻®,这意思是维刻是注册商标还是VEEX维刻是注册商标?
继续查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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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VEEX维刻,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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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VEEX 维刻,一条结果,申请人维刻公司,申请类别35类,也就是广告宣传类,无34类烟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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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询,好家伙,35类无效,属于商标注册申请撤回。

也就是说,VEEX 维刻也没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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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维刻,第34类,第35类均获得了商标。
综上所查,维刻公司拥有34类和35类商标权的是维刻,VEEX、VEEX维刻、VEEX 维刻,均无商标权。
这就有点骚操作了。
诸位可以再回过头去看官网、宣传页面、官微上的标识,应该不难得出结论。
我们可以肯定是,使用维刻®标识绝对没有问题。
我们强烈建议维刻公司及时规范商标使用,以免被居心不良人士举报到工商部门,到时候冒用注册商标就不是简单的菲莫民事起诉了,可是属于行政处罚,而且最高可以罚到违法经营所得的20%。
而且,从菲莫起诉的被告还包括一名卖维刻的食品综合店来看,各位赶紧看看自己手里的货,是不是有类似风险,谨防菲莫又追加卖货渠道为被告。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菲莫只起诉了上海的一家店铺?同时,维刻和魔刻不是在深圳和东莞吗?为什么是上海法院审理?

一般来说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猜测,菲莫想将诉讼放在上海法院审理管辖,通过侵权方所在地选择了这家店铺,这样位于深圳和东莞的两名被告也会被合并审理。

上海这家店,天选之子,妥妥的工具人属性。
截至目前,这事儿的警醒有两点:
一是,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方都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旦被起诉,生产方、品牌方和卖货方都会被连带一起。最近悦刻和菲莫的起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二是,卖货的诸位在代理品牌时,都先查查对方的知识产权情况,如果对方在这方面有瑕疵,建议你谨慎,小门小户的小本生意,动辄索赔你几百万,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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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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