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督管理状况

目录

前言

一、电子烟产业概况

二、电子烟监管的法制和体制

  (一)监管对象范围

  (二)监管制度体系

  (三)监管机构体系

  (四)监督检测体系

  (五)社会共治机制

  (六)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三、电子烟监管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

  (二)制定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实施市场准入许可

  (四)规范电子烟流通秩序

  (五)落实企业贸易合规主体责任

  (六)打击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电子烟监管国际合作

  (一)积极参与电子烟国际标准制定

  (二)协同相关国家打击电子烟走私

结束语

前言

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型烟草制品,近年来在全球迅速扩张,2024年全球销售额超过220亿美元。电子烟产品具有一定致瘾性,尤其对青少年具有较大吸引力。

国家高度重视电子烟监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建立起完整的电子烟监管体系,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展的电子烟相关标准制定工作,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电子烟走私的执法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电子烟产业概况

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2005年开始,电子烟在部分国家上市销售,消费需求不断增长,消费市场不断扩大。

在电子烟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监管法制缺失、监管力度不强,电子烟产业一度无序生长、问题丛生。一是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凸显。由于标准体系不健全,大量产品存在烟碱过量、烟液泄漏、重金属超标、添加不安全成分等质量安全隐患。二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由于监管措施不足,部分经营者利用各种噱头营销,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三是电子烟产业发展失序。大量企业进入电子烟产业,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恶性竞争加剧,假冒商标、专利侵权、虚假广告等问题频发。

面对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国家始终高度重视。2018年,国务院部署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加强对电子烟监管。2018年和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电子烟纳入“烟”的范畴。202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志着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监管体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整体推进加强电子烟监管各项工作,高效建立起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执法行动,推动电子烟产业治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产业乱象得到根本扭转。国家对电子烟监管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人民健康安全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到切实保护,诚信守法经营氛围基本形成,电子烟市场秩序发生根本好转。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建立。电子烟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的规范引导作用有效发挥,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和零售户有序退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产业集中度持续提升。当前,内销领域重点企业销售额占比超八成,出口领域重点企业出口额占比近六成,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领域重点企业市场份额均超六成。产能利用率持续提升。以电子烟统计调查产量口径计算,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和电子烟产品的产能平均利用率近年来明显提升。

二、电子烟监管的法制和体制

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烟监管政策不尽相同,许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电子烟,多数国家将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我国将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烟草专卖监管,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并快速建立起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制度体系、监管机构体系、监督检测体系、社会共治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加强电子烟监管提供法制和体制保障。

(一)监管对象范围

我国将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均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中国境内禁止销售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并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监管制度体系

按照国家决策部署,随着电子烟产业发展变化,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部门不断建立健全电子烟监管制度规范,开展电子烟监管立法研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配套试验方法,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作出规定。此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措施,内容涵盖产业布局、准入许可、技术审评、交易管理、投资管理、上市审查、质量监督、产品追溯、物流管理、信用管理、监管执法等各个领域,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依据、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为电子烟监管夯实法规制度基础。

(三)监管机构体系

电子烟监管涉及烟草、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邮政、发展改革、司法、财政、税务、商务、卫生健康、教育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研究制定电子烟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工协同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电子烟纳入限制类产业目录,联合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电子烟纳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出台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国家邮政局联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电子烟限量寄递政策,海关总署出台旅客携带电子烟进境相关规定,全方位持续完善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公安、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烟草等部门之间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完善电子烟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机制,持续加大对非法制售、走私电子烟行为的打击力度。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健康安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持续提升电子烟监管合力。

作为电子烟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分级承担相应的电子烟监管职责。为更好履行电子烟监管职责,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电子烟监督管理司,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调整完善电子烟监管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专业化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多层级的专卖监管机构、成体系的监管执法队伍和成熟的专卖监管经验,是我国电子烟监管的显著特点和优势。

(四)监督检测体系

为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保障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构建起以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2家骨干科研机构为依托、以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上海新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家检测机构为骨干、以多家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主力的技术审评和检测机构体系,覆盖从产品上市前技术审评到上市后监督抽查的全流程监管链条。各技术机构持续加强设备投入和专业人才配备,开展大量电子烟相关基础研究工作,为电子烟监管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支撑。

(五)社会共治机制

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国家注重发挥社会各界监督共治作用,构建部门协同联动、经营主体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强化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督,畅通消费者对质量缺陷产品的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电子烟产品追溯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社会监督,通过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推行承诺报告制度,鼓励电子烟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提高诚信自律水平。

(六)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过去一个时期,因电子烟诱导性的口味和包装吸引大量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危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是电子烟监管立法的重要宗旨和目的,国家为此构建起一整套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到监管执法的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修订时将电子烟纳入“烟”的范畴,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电子烟,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危害的保护力度。《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应使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规定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电子烟管理办法》承继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用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共5个条款对加强电子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学校周边禁设电子烟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禁止自助方式售卖电子烟、禁止调味和开放式电子烟等作了严格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接触电子烟违法信息。烟草、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从2018年起连续开展多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专项治理行动,并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市场检查和监管执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电子烟监管的政策措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部门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电子烟管控倡议,坚持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监管宗旨,制定政策措施,严格贯彻执行,取得显著成效。

(一)落实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

因早期无序发展,电子烟产业产能过剩,企业无序竞争,“内卷”日益严重。为此,202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立法宗旨,落实国家烟草控制有关要求,促进产业平稳有序规范;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限制类产业目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

——加强电子烟投资和产能管控。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限制类”相关政策,禁止投资新建项目,2022年以来各地烟草专卖局有效禁止数百个违规新建电子烟项目落地。统筹产能管控要求与企业经营需要,开展产能核定,遏制非理性产能扩张。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能耗、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环境等标准要求,有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加强电子烟生产规模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供需动态平衡下的总量管理政策措施,建立电子烟生产规模全流程管理机制,健全生产规模核定和调整规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市场预期引导。

——征收电子烟消费税。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电子烟消费税。

(二)制定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和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加强对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的全流程管理,推动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制定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制定《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该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二是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要求电子烟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同时,标准明确列出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并规定最大使用量。三是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明确配套试验方法。四是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规定。以《电子烟》国家标准为基础,国家烟草专卖局持续加强电子烟标准化工作体系建设,全国电子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14)已正式成立并运行。

——实施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2023-202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聚焦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和特征风味,组织指导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展多轮质量监督抽查,对重点生产企业实现全部覆盖,对存在问题的产品由属地烟草专卖局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实施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为落实电子烟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要求内销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单元应标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发放的二维码标签,电子烟生产企业在内销产品出库时、批发企业在产品入库和出库分拣时均应扫码登记并关联交易信息。

(三)实施市场准入许可

为实现电子烟治理法治化规范化,落实国家烟草控制要求,针对电子烟产业存在的产能过剩、无序竞争、“内卷”严重等各种乱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电子烟纳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参照卷烟对电子烟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源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

——将电子烟纳入国家市场准入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2024年3月商务部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有关审批纳入三个负面清单。

——对电子烟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建立电子烟市场准入许可制度,出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等配套政策措施,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各级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发证后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依法查处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实行审评管理,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进口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实现进口环节与国内流通环节监管贯通。

(四)规范电子烟流通秩序

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并联合国家邮政局出台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旅客携带电子烟进境的规定,建立起覆盖电子烟流通各环节的制度规则,有效规范电子烟流通秩序。

——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相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严格规范销售方式。禁止电子烟广告,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

——加强电子烟市场监测。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电子烟市场监测,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不断提升精准监管水平。建立电子烟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把握电子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建立电子烟市场信息采集机制,跟踪市场变化;建立电子烟消费调查机制,了解电子烟消费变化趋势。

——加强物流运输监管。对电子烟运输实行物流单证管理,运输内销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随附物流单证,运输货物的信息应当与物流单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相应信息以及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注册信息保持一致。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备案。对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五)落实企业贸易合规主体责任

国家高度重视电子烟出口贸易的监管,通过加强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出口企业合规责任、实施出口备案管理等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出口电子烟的合规性。

——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积极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督导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相关质量体系认证。要求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要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应当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实施出口电子烟产品抽测,对抽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确保电子烟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督导出口企业落实合规责任。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高度重视出口企业合规责任落实并加强督导。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建立电子烟出口合规报告及风险预警机制,整合研判系统性、区域性出口贸易合规及风险信息,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发布合规及风险提示。收集整理全球电子烟监管政策,动态更新政策数据库,常态化、定向发布国际监管政策和技术标准信息。企业在境外遭遇监管、涉案涉诉,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相关舆情时,即时向属地烟草专卖局书面报告。制定发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自律公约》,推行企业自律互律机制,引导企业慎重选择货运代理、经销商等出口贸易相关主体,确保主体资质合规,切实履行出口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实施电子烟出口备案管理。要求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出口电子烟产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动态把握电子烟出口流量和流向。对出口备案记录进行抽查审核,核查问题线索,提高备案的时效性、完备性、合规性。

(六)打击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海关、市场监管、邮政、烟草等部门持续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跨区域联合执法,持续完善“线上清理、线下管控、全链覆盖、联合治理”的监管执法体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线上涉电子烟违法违规信息处置。针对互联网上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涉电子烟违法活动,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升级技术手段,开展联合治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发建成全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与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对电子烟网络销售线索和违规广告进行实时监测,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持续治理电商、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涉烟违法信息和销售行为,切实降低互联网涉电子烟违法信息发生率。

——坚持专项治理和日常检查双管齐下。各级烟草专卖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多轮专项治理工作,2021年开展“守护成长”专项行动,2022年开展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2022-2023年连续开展“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专项治理,2024年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专项治理和“雾化”“酒吧精灵”等变异电子烟产品网络售卖重点整治,2021-2025年持续开展“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据统计,历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全国累计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电子烟零售网点2.5万余个,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件1200余起。同时,各级烟草专卖局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持续打击非法制售调味电子烟行为,紧盯生产、仓储、运输、零售、进出口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坚决遏制调味电子烟反弹扩散势头和虚假报关、出口回流、非法贸易等现象,严厉查处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电子烟纳入监管以来,全国累计查处电子烟行政案件19896起、刑事案件5539起,查获非法电子烟产品6314.5万个,涉案金额超150亿元,追究刑事责任3834人。

四、推进电子烟监管国际合作

我国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电子烟走私执法合作。

(一)积极参与电子烟国际标准制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草及烟草制品技术委员会下设的电子烟及雾化制品分技术委员会(ISO/TC126/SC3)现设有“雾化制品释放物的检测方法”(WG3)、“电子烟烟具的要求及检测方法”(WG4)2个工作组和1个特别工作组(AHG1)。中国先后有15位注册专家参与工作组工作,其中1位专家担任工作组联合召集人。ISO/TC126/SC3归口管理的现行国际标准有5项,其中“电子烟烟液 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ISO 20714:2019)由中国和德国联合牵头制定,其余4项国际标准均有中国专家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制定。郑州烟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等还参加了国际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电子烟分学组(EVAP)的研究工作。

(二)协同相关国家打击电子烟走私

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烟监管部门开展多次交流,探索建立双边多边对话机制,在共同打击非法贸易、加强监管协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等方面达成系列共识,并积极推动国际监管执法合作。2024年以来,各级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海关缉私等部门,查获多宗走私电子烟案件,有力打击涉电子烟非法贸易团伙,净化电子烟进出口贸易环境。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健全国际电子烟监管政策信息发布机制,对出口电子烟产品不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和整治。

结束语

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电子烟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电子烟产业治理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球电子烟监管提供了范例和经验。今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监管,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继续推进电子烟监管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电子烟非法贸易。

来源:http://www.tobacco.gov.cn/gjyc/dzyglqwfb/202512/941fae91f7db4923adfb98add9265e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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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 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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